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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无驾驶证人使用 发生车祸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15    作者:110网律师
  三江口镇龚某某把摩托车借给好友龚某,好友转手借给无驾驶证人驾驶,结果引发交通事故。为此,车主龚某某及好友都为惹祸的摩托车“埋单”。近日,龚某某等两人自动把2.8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金交付给受害者李某,至此,这起交通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情:   龚某某于2001年2月购买了赤兔马二轮摩托车,并办理登记挂牌手续。2003年始龚某某把摩托车借给好友龚某使用。2004年2月10日,龚某某的好友把摩托车转借给其聘用工人高某,高某又把该车借给范某使用。高某、范某均没有驾驶证。当天,范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涵江区涵西红旗闸至延宁宫路段与李某相撞,致李脑部受轻伤。涵江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外出下落不明。同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龚某某及其好友龚某、高某、范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能确保安全行车,与行人李某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由范某的违法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某是肇事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未能管理好车辆,随意借给好友使用,其好友明知高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把该车借给高驾驶,而高知道范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又将借来的摩托车转借给范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龚某某以摩托车已转让给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龚某某及其好友龚某、高某、范某连带赔偿李某28069.99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及其好友自动把赔偿款项交付给李某。   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有的甚至不知道把车辆随意借给没有驾驶证人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待借用人出事故后才来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本案中的实际车主龚某某及其好友龚某就是因出借车辆时未注意不能随意出借车辆给没有驾驶证人使用的,导致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何光荣 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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