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所谓试用期就是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时间,双方相互了解,考察,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手否适合岗位需求;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的“亲密接触”,切实了解单位的真实状况,是否适合自己的长远发展,以决定自己的去留。可以说,试用期实际上就是一个双方的互相考察期,但考察期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任意为之。前面我们讲过,单位不可以随意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可以随意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可以随意解除试用期员工。而对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不是可以觉得不满意,想走就走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即使对单位不满意,也要履行法律上的告知程序,既是法律的程序要求,也是劳动者履行合同,培养诚信守法意识的必要措施。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最近刚搬进了新的办公写字楼。为了树立企业形象,便招聘了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张某,安排她从事行政接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一开始还能高高兴兴上班,接待工作做得井井有条。可是不到一个月时,张某就觉得接待工作不能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于是就悄悄地在外面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某一天,张某在得到某家公司同意聘用她做业务经理的邮件通知后便立即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公司经理提出挽留并不同意张某辞职。可是张某第二天就不来公司上班并关闭了手机。公司也就无法联系到张某了。事后一个星期左右,张某突然来到甲公司要求给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公司经理认为张某还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出具。张某便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二】浙江温州一家制鞋公司,由于刚扩建了一个生产塑胶鞋底的车间需要招工,经过报名筛选,最后录用了包括小刘、小沈等在内的近10名工人。公司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最高可达3000元。可是当小刘、小沈等劳动者经过近一个星期的勤劳工作后,发现按照公司规定的计件工资办法,再怎么努力也根本达不到3000元的工资标准,最多也只能拿到1800左右的工资。小刘和小沈一合计,觉得这样下去不划算。于是,小刘、小沈每人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交给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不同意辞职。3天后,小刘和小沈来到公司财物部门要求结算工资并离开企业。可公司不仅拒绝反而认为小刘和小沈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要处罚款50元。小刘和小沈见和公司无法达成一致,便提出了申诉。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的请求。【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案例一中甲公司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是张某在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不来公司上班就犯了错误。也就是说张某单方面解除时没有提前3天通知甲公司,在这个方面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张某与甲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仍然为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的理由成立,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小刘和小沈正处于试用期内,他们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通知了企业,而且他们在3天后才准备离开单位,虽然单位不同意他们辞职,但是小刘和小沈与单位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刘和小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应该为小刘和小沈结算工资。
上述案例虽然都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程序问题,履行了提前3天的法定程序,可以产生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后果,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反之,不会产生预期的合同解除后果,相反,如果因为试用期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提交了辞职报告,往往不予签收确认,很难证明,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大家通过快递邮寄或挂号信函等易于保留证据的方式向单位提出,为以后依法维权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