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往往为了得到廉价的劳动力,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和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待遇,而是随意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劳动者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忍气吞声地认了并且还要十分努力工作以期能够顺利转正。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面对?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名平面设计工作人员。由于甲公司在家装行业素有盛名,一时间竞聘的人很多。小高系广告设计专业毕业生,为了尽快谋到职业也报名参加了应聘。甲公司对小高进行面试后决定录用他,但是甲公司规定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每月,转正后保底工资为每月2000元。小高觉得试用期工资太低想公司能否高一些,但甲公司不同意。小高为了能就业,只得同意并签订了合同。在2个月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甲公司通知小高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雇。小高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甲公司不予录用的决定并要求甲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
【案例二】贵州省某县一家生产草帽的加工企业,最近要招聘10名女职工,每月工资1000元。消息一出,周边村庄里德妇女纷纷前来报名。该企业见到自己拟定的月工资相当诱人且有那么多求职的,于是规定 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元(当时当地最低标准为480元每月)。但还是有人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后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时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单位补发了差额。【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
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是法律上的最低标准,属于劳动基准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必此种低的工资,哪怕是借口劳动者愿意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际上有两个选择性标准,一个是同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另一个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两者以高者为准,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上述案例一中甲公司约定试用期满工资不低于2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现在甲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高可以要求甲公司补足1600元每月的试用期工资。
上述案例二中企业利用当地劳动力充裕的优势,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单方约定200元每月的工资,不但低于劳动合同期工资的80%,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劳动监察机关不但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工资,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