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行政许可法首先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严格分离,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得行使设定权。权力的分离可以避免权力的高度集中,防止权力的滥用,“自己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这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法则。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具体规范了行政许可设定权行使的主体和行政许可权实施权行使的主体。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权的原理,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对它们行为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必须要有法定的机关进行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限制。同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只有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进行此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何实施行政许可,等等,其全部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获得行使此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当然有利于保障其行使;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也是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