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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合同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以 上海市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 美元以上,而采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可见,招标 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 为增加,使经济管理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 之门。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 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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