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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应注意事项(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钱”
发布日期:2011-01-10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我在武汉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江汉区劳动局作长达六个多月的接待咨询。每天都有相当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来咨询,咨询的问题涉及劳动法的许多方面。今天我仅针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因违约而向用人单位“赔钱”。     大家猛一听就觉得很搞笑,劳动者打工挣钱是弱势群体,怎么还向用人单位“赔钱”,国家法律法规不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吗?然而劳动者违约而向用人单位“赔钱”,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曾遇到过二起典型案例:一例是湖北洪湖籍的五官科医生王某因读博士,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服务期而向医院支付了五万元的违约金;另一例是家住武昌的软件工程师李先生在原单位项目开发完成后,违反劳动合同中竟业限制的约定,在新单位开发了类似于原单位的同类产品而遭原单位索赔数十万!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劳动纠纷的律师,我现在就为大家解读一下用人单位索赔的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劳动者不是因任一违约行为都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向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如果劳动者不是违约,而是因违法或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此类情形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在此说明一下。
     其次,我们注意一下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该条规定中我们应侧重注意以下知识点: 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该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非一般的操作流程或劳动规章制度等学习培训;服务期是“可以”约定,取决于劳资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非法律强行规定;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时应扣减已履行部分的比例数额。
     再次,我们注意一下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该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该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在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时空范围、年限等都作了详细的限制。用人单位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都是违法的,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劳动者也未履行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在这双方都违约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我认为按合同法的相关违约责任的原理,双方违约的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劳动者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在认定相应责任时应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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