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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如何追索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2011-01-10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这段时间有很多人(其中也不乏我的一些同行)咨询我关于社会保险这项权利该如何维护?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该项权利就更不知道如何维护。根据我在武汉地区办理的众多劳动案件,现在以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该项权利的维护为主线,浅谈一下社会保险的一些常识。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这五大险种,其中前三项险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各自比例双方共同缴纳,后两项是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义务。武汉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缴纳比例我已在以前的日志中列明,在此就不用详谈了。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要求补办补缴的仅有养老保险这一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有损失(如有支出应报销而未报销的)不能补办补缴,只能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损失;失业保险可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出失业保险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至于工伤保险比较特殊,出现工伤事故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后,计算出补偿费用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武汉市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养老保险方面,持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追缴养老保险的年限是1995年。武汉市开始实际接纳农民工参保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是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故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为劳动者补办养老保险,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更长,那么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补偿2002年7月1日前二年的相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损失费。在失业保险方面,如果劳动者是农业户口的,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只能参照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要求失业生活补助费,具体数额是照失业保险金的一半。在此应特别注意,持有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一定要是失业生活补助费,否则将很难得到支持。
     在武汉地区司法实践中,各项社会保险首先要求补办补缴,若补办补缴不能的,才要求一次性赔偿损失多少元(一定要计算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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