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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1-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存在,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正日益成为我国一类严重刑事犯罪。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危及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着其独特的心理特点。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心理动力
  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源于一定的心理动力因素,这种动力因素促使组织成员依附于犯罪组织,积极参与活动。
  (一)强烈的反社会心理。这种反社会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由于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与社会主流观念背遭而驰,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遭受否定和排斥,对社会的教育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由反感、抵触逐渐发展成为与社会对抗的矛盾心理;第二,由于教育的缺乏和误差,加上个人认识的偏差和阅历的浅薄.对社会局部和个别问题产生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错误认识;第三,参与犯罪组织活动后.受群体内部反社会意识的影响.受他人的传习和感染,加之从众心理的作用逐步与社会走向对立;第四,多数犯罪组织成员受到过法律制裁.由于对社会的教育和挽救存在错误认识,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据有关资料统计,在40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例中,为首和骨干成员属于两劳释放人员的共24个,占68%。
  (二)归属心理。由于观念与行为同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犯罪人在心理上受到社会压力与谴责,表现为各方面的否定、排斥和鄙视等。由此造成的角色紧张使他们与社会主流处于心理上的对立,所以他们之间非常容易相互理解.心理相容性很大,成员之间容易互相认同,尤其是错误认识、不良需要和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其他组织成员的承认和支持.因而犯罪人对犯罪组织有着强烈的归属心理。
  (三)责任扩散心理。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由于犯罪人存在“法不责众”的责任扩散心理.认为“天塌下来大家扛.降低了个人在犯罪前后承受的心理压力,罪责感会减少.实施犯罪时愈加无所顾忌,自我意识受到影响和抑制,甚至出现“去个性化现象,手段残忍,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犯罪现场中的气氛渲染还会产生感染作用,激发犯罪人的表现欲望和虚荣心.为了提高自己在组织和葡伙心目中的地位,相互影响.逞强显能。
  (四)团俸压力和首要分子的权威。犯罪组织内部一般都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但是十分明确的行为规范,并带有强制性、残忍性。如长春市的椠旭东集团就曾将“违规”同伙的手指砍下,在聚会场所长期示窳.以敬效尤。犯罪组织内部存在的团俸压力强化了个俸的从众心理,使犯罪人对组织规范和命令不敢违犯;而首要分子往往以其丰富的犯罪经验和阅历、心狠手辣的性格取得同伙的敬佩和畏惧,让其同伙惟命是从。
  (五)以情感为纽带的内聚力。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能为组织成员带来利益并为其提供保护,首要分子又千方百计对成员进行情感上的笼络.由此而来的安全感促使他们对犯罪组织产生精神寄托,出现强烈的依赖感.这种依椟痔是维系犯罪组织的重要感情纽带。犯罪组织成员以相同或相近的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为基础,取得感情上的共鸣;社会的否定和排斥,彼此之间的心理支持成为他们的摩情纽带,他们的内心体验表现为一荣俱荣,一损惧损。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心理特点
  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不同角色由于其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和经验阅历的不同,也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
  (一)首要成员的心理特点。首要成员作为领导、组织者,在犯罪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他们多数长期从事犯罪活动,受到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阅历丰富,拥有犯罪经验.攻于心计;通过智力或体力上的优势和胆太妄为的亡命心理,在犯罪组织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具备拉拢、管理和协调下属的能力,善于通过恩威并施,笼络控制成员为其效劳;他们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消极世界观和人生观,坚持顽固的反社会态度,主观恶性难于改变;表现出狡猾阴险、胆大妄为的人格特征;在认识能力和永平上表现出不一致性,即高能力与低水平的矛盾。多数具有合法身份,利用正当的经济活动掩护其犯罪行为。也有一些人组织犯罪集团为其政治利益服务。在暴力性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常常直接参与策划、组织。
(二)骨干成员的心理特点。骨干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中坚力量。他们在犯罪集团中人数不多,但是所起的作用较大,在犯罪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助纣为虐是骨干成员的突出心理特点。这些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多数具有犯罪和逃避打击的经验。骨干分子与首要分子相比,错误的世界观等方面设有明显差别,但认识能力发展不均衡。缺乏正确生括信念,精神空虚,所以他们依附于首要分子,以首要分子为中心进行活动,比较为首要分子所信任,或者为其出谋划策,或者充当急先锋,冲锋陷阵。骨干分子与首要分子关系密切,心理上的相通性较强,对犯罪组织依赖感较强。骨干成员之间经常会因利益关系出现矛盾。由于主观恶习性较深,多数冷醋无情,表现出情感的两极性和易变性,一方面他们对首要分子言听计从,另一方面,他们对下属和受害者又十分凶残。
  (三)一般成员的心理特点。一般成员在犯罪组织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团伙中,他们数量较多但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其世界观、价值观常常表现出浅薄、片面的特点。他们常常是受荣骗加入到犯罪组织中的,他们参与犯罪集团活动不完全是为了犯罪目的,有时只是为了满足心理上的虚荣心和归属需要。由于认识能力与永平的低下,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他们常处于盲从和被动的地位。情感上表现出不稳定性,好感情用事,易冲动,逞能好胜,愿意显示自己,自拉能力差,容易受人指使参与或实施暴力犯罪或其他恶性犯罪
  三、打击黑社畲性质犯罪的心理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是以共同的不良需要为心理基础的,成员有共同的犯罪心理动力,但由于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不同,他们又各有不同的心理特点。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打击对策:
  (一)从宏观上铲除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使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从心理上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滋生土壤,消除其冒险侥幸心理的根本途径。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严惩犯罪集团首犯的条款,新增加了有关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文.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制定下发了—些法规条倒。这些法律法规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力度。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尚缺乏系统、准确、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认定、处理上的矛盾和混乱,急需具有权威性、前瞻性、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第一,在刑罚规定上,遵循从严、从重的原则。法定刑罚必须足以摧毁犯罪人的顽固心理,使其“谈黑色变”,构成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毁灭性打击。第二,恰当运用法律,坚持惩罚并用原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它具有再生性犯罪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此作后盾,它们才得以实现犯罪工具的现代化,扩展犯罪规模,不断地为非作歹。因此,要健全处置犯罪收益的制度和手段,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继续犯罪的能力。第三,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建设,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的鉴别和处理,通过法律规定,切实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后续犯罪活动,如“洗钱”、转移财产等,重点加强对首要分子、涉黑公职人员的打击力度。
  (二)强化打击,分化瓦解。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在采取法律、行政措施的基础上,首先,要加强宣传攻势,抑恶扬善,深刻揭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突出表现打击措施和惩处力度,对犯罪人员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如采取公开逮捕、公开揭露的办法进行打击,可以稳定民心,弘扬正气,瓦解犯罪组织的军心。其次,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机制,切实加强对被害人、证人、逆用人员的司法保护,稳定其脆弱的心态,坚定邪不胜正的信念。再砍,对于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心理策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打击。对于一般成员。应采取正面教育、政策攻心的方法,讲明利害,提高其认识,讲清宽大政策,消除其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和责任扩散心理,促使其在交待自身罪行的同时,揭露首要分子和骨于分子的罪行;对于骨干分子,建立长期作战的恩想准备。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从揭露其犯罪事实人手,使其对自身罪责产生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利用集团内部矛盾和困惑无助的心理状态.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让骨干分子之间和首要分子彼此猜疑,促使其产生绝望心理,交待罪责;对于首要分子必须在掌握确凿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采取重兵压境的势态,连续作战,不给其喘息之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适时使用证据,最终使其心理防线崩溃。应该注意的是,骨于分子和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强,反复性较大,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最后,对于公职人员涉黑问题应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坚持以预防为主,建立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涉黑活动坚决予以法律和行政的严惩,使公职人员“谈黑色变,避免黑社会性质犯罪对社会管理体制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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