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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因个案而调整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因个案而调整

  13岁男孩赵力宝在强奸14岁女孩明芳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后明芳亲属将赵力宝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力宝不负刑事责任,但向被害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但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被害人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杀害。(3月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有专家提出,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笔者以为不妥。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这些属于生理弱点,非人力所能超越。因为一个人心智尚未成熟时的犯罪使其付出一生面临毁灭的代价,这样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不应是文明社会所该作为。

  在分析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不能不看到赵力宝案件的极端特殊性。像赵力宝这样免受刑事责任后报复杀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极其罕见,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这样一起极端个案,不应起到使刑事责任年龄出现重大调整的作用。

  如果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赵力宝这一不具代表性的个案出现重大调整,实际也将使大多数发生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失去得到挽救的机会。也就是说,将会有甚至是大量的14岁以下犯罪者因此失去重新开始生活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一种调整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弊大于利。 
 
  我们分析刑事政策及制定法律规定时,不能仅局限于极端个案中的个别情形,更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对刑事事态作出整体性分析,如果简单地将个别案件中的极端情形幻化为普遍现象,就可能因为有失偏颇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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