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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差错原因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错案殃及无辜或者放纵罪犯,就需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准确认定一个人的年龄,以防止出现错案或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1  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
  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效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本人所持的身份证。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周密和完善,因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也确实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但现实生活却是复杂多样的,户籍证明有时证明的却并非是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实践中通过审查其他证据推翻户籍证明的效力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因此,简单地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时是不可靠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导致依据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出现年龄差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农历(又称阴历)和公历(又称阳历),如2008年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经查证三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都是以农历登记。我们法律文书都是以公历纪年的,但我国幅员辽阔,历史传统久远,民族多样,在农村及少数地区往往并不以公历纪年,而是有自己不同的纪年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农历纪年。如果将某人的农历生日误作为是公历,就会将该人的周岁时间人为提前而发生错误。如某人的农历出生日期是1989年6月1日,该天的公历日期则是1989年7月3日,若该人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就是农历日期,则该人至公历2005年7月4日年满16周岁,但若该人的户籍证明上登记的是农历日期却被办案人员误认为是公历日期,就会认为至公历2005年6月2日时该人就已年满16周岁,其周岁日期就被提前了一个月零二天。如果该人恰好在公历2005年6月2月至7月3日期间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那么就会使实际不满16周岁的人来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1.2 户籍证明被更改。户籍证明原始登记的信息为最接近真实,没有合理理由一般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素质不高,对户籍证明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而户籍证明也不仅具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功能,在入学、入伍、就业等情形下都需要有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躲避计划生育,为了能够外出务工、入学、入伍等原因,都有可能对户籍证明进行更改。
  1.3 户籍证明被篡改。上述户籍证明被更改的情况下,更改者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外出务工、上学、入伍等原因,其行为虽属不当,但性质尚不严重。但有时候,相关人员却是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证明,并伪造相关证据,其性质就比较恶劣。
  1.3 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一般而言,户籍证明中登记的姓名与该人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姓名是一致的,根据一个人自报的姓名,就可按图索骥找到其相应的户籍证明。有时即使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但大多数人都不仅知道自己的实用名,也知道自己的登记名,所以并不会造成混乱。但有时候,由于一些特别的原因,有的人却并不知道自己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与其实用名不一致,导致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名字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却称查无此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需要办案人员明察秋毫、认真审查,方能查明真相。
  2  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制度完善对策
  虽然实践中导致年龄出现差错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也并非因此而无所适从。

  2.1 证据完善
  如果在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并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就可以尽最大限度来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2.2.1 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刚满18周岁的案件,就要提高对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在讯问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未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不仅要让其讲出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以便于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印证。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简单的以认罪态度不好而拒绝听取,就将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错误的最佳时机。
2.2.2 坚持以户籍证明、身份证为准,并辅以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所持的身份证,应该首先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有效性和真实性。但在有证据表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可能存在错误时,有条件的话,应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这些书证与户籍证明、身份证都是一致的,就可以印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
  2.2.3 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当根据书证仍无法得到确定结论时,还应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相关人员如接生人员、其同龄人员、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尤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天气冷热、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2.4 借助骨龄测定。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出生日期确实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讲明自己身份等,根据上述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骨龄测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是在借助骨龄测定时,需要对骨龄测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骨龄测定是一种鉴定结论,是专家医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一个鉴定意见。目前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测定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确定一个时间点的程度,而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会有误差,因此,仅仅依据骨龄测定并不能准确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尤其是当骨龄测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更需慎重。作为鉴定结论,骨龄测定能否最终被采纳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必须经过办案人员审慎的审查判断。
  3  制度完善
  由于户籍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因此办案人员首先是认可户籍证明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但根据对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差错也正是由于户籍证明有误而引起。无论是人为的更改或篡改,还是无意的把农历生日当作公历生日,都是户籍管理制度上出现了问题才发生的。因此,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相信由此而导致的年龄差错情况就会大大降低。
  3.1 加强对新生儿的出生管理。在城市中,人们生孩子时一般都会选择正规医院。但在农村地区,由于计划生育问题、医疗费用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等,不少人还会选择在家里请接生婆接生或者到地下诊所去生。这样,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就缺乏有效而准确的证明,在户口登记时就容易出现差错。因此,尤其要加强在农村地区新生儿的出生管理,要求都要到正规医院生孩子,并要求医院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及其家庭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后查。
  3.2 统一以公历日期进行生日登记。即使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也会发生在出生日期登记时发生公历和农历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人报户口时报的是公历生日,有的报的则是农历生日,而户籍管理部门又不仔细核实,往往是报什么登记什么,这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时,要问清对方报的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如果是农历,则要换算成对应的公历进行登记,并在户籍登记上备注。
  3.3 严格户籍变动管理。有关户口登记信息要进行变动时,必须要有法定的或合理的理由,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不能随意变更,一旦发现个别户籍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户籍,则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姑息,确保户籍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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