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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1-07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怎么办?
成功案例 2011-01-07 11:31:07 阅读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基本案情:李甲在1984年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因其大爷李乙无地方居住且单身,李甲念及亲情一直让李乙居住2006。在1991年土地普查的过程中,李乙告知土管所的人说房子是自己的,于是该宅基地就登记在李乙名下,但是未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甲的儿子到了该结婚的年龄,想给李乙要回来该房屋,但是李乙拒绝搬出。
无奈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乙搬出其房屋。在一审法庭调查中,李乙拿出土地档案材料,该登记表现实该宅基地使用人是李乙。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归李乙,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李甲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李甲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接受这个案子后,仔细分析地籍档案材料,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再说政府机关也未给李乙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档案材料不能证明房屋归李乙所有。
法院裁决: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于1984年建成,被上诉人李乙在诉争的房屋内居住了二十多年,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上诉人在诉争的房屋内已居住二十多年,对该房屋已实际占用,在目前双方均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以维持现状为宜,有关诉争宅基、房屋的权属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该案二审判决时间是在2007年4月15日,而《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这个时间物权法已经颁布还未生效。二审法院显然依据物权法的占有制度判决李甲败诉,但是在判决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显然于法无据。
法条索引: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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