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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评审组织的形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1)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办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完变更手续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第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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