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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时,如果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条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商品与服务相关联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服务的来源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种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1)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服务商标或者商品商标与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服务商标或者商品商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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