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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区执行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委于2006年6月1日批准执行[博州计价(2006)68号]。具体调整为:最终到户水价=分类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16元/m3+0.79元/m3+0.06元/m3=2.01元/m3;

2、行政机关、非工业用水:1.55元/m3+0.79元/m3+0.06元/m3=2.40元/m3;

3、经营性用水:2.67元/ m3+0.79元/m3+0.06元/m3=3.52元/m3;

4、工业锅炉用水:1.90元/m3+0.79元/m3+0.06元/m3=2.75元/m3;

5、建筑用水:2.47元/ m3+0.06元/m3=2.53元/m3;

6、消防、绿化用水:0.86元/ m3+0.06元/m3=0.92元/m3;

7、特殊用水:6.90元/ m3+0.79元/m3+0.06元/m3=7.75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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