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办案律师:李建锋副主任
笔者按: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李建锋,在陈某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中发挥熟练的法律技能为其争取到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最好判决结果。
至诚至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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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二审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案情概述】
陈某某被指控:
1993年9月和1994年4月,我的当事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XX县XX乡X村村民XXX、XXX家总价值1600余元的两头耕牛毒死,他人收购后,宰杀销向社会牟利。
1994年11月一天夜里,我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XX县XX乡X村村民XXX家价值700余元的一头耕牛毒死,被他人收购。
指控我的当事人将耕牛毒死后出售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我的当事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当事人不服,在二审的时候,辗转找到李建锋律师,向李建锋律师讲述了案件情况,李建锋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二审应该在证据方面进行审查,遂决定接受委托。
【二审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建锋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陈某某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我的当事人、阅卷,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确立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认定我的当事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直接证据,证据严重不足。
首先,一审认定我的当事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主要犯罪手段是以气体老鼠药毒死耕牛。但是公诉方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气体老鼠药来源证明、耕牛死因的鉴定报告,甚至于连现场勘查报告都没有、也没有提取可疑物,无法确认耕牛是死于气体老鼠药的事实。
其次,既然同案犯供述用的可能是气体老鼠药,还供述了气体老鼠药的可能来源,为何没有提取这些方面的证据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接触过、持有过、使用过气体老鼠药,没有查证,就直接推定我的当事人使用了气体老鼠药毒牛,未免过于轻率,毕竟这是在剥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来不得半点马虎。
再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直接实施了购买毒药或者实施投毒于耕牛的事实,没有我的当事人在耕牛非正常死亡之前到过现场的证据,哪怕目击证人或者现场勘查出与我的当事人有关的蛛丝马迹。
因而,本案缺乏最基本的基础性直接证据,难以认定作案的手段、时间、作案经过等基本要素。
2、一审认定我的当事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难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
辩护人按照一审对证据的列示顺序,逐一对一审证据进行质证,我的当事人的供述(一审判决中的证据1),故我的当事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没有自证其罪。在一审庭审调查中,我的当事人仍然做的是无罪供述。故我的当事人的供述,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同案犯的供述(一审判决中的证据2),其供述是事先与我的当事人预谋毒牛、我的当事人用气体老鼠药去毒牛的说法,可信度极低,且无法查证,也无其他证据能印证。在我的当事人是否参与预谋并毒牛的关键事实上,仅有同案犯这样一份孤证,而且是可信度极低的言词证据,更加难以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被害人XXX、XXX、XXX三人的陈述(一审判决中的证据3、4、5),能证实的无非是一种怀疑,既没有目击作案经过,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证人XXX的证言(一审判决中的证据6),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作证,不能靠道听途说来证明,既然警方没有查证证人证言的来源,更为关键的是,XXX不能逃脱陷害报复的嫌疑!辩护人看到一审证据中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均是因我的当事人与证人及其亲属等发生冲突,我的当事人前后两次被行政拘留10日。可以证实证人与我的当事人有长期的矛盾,有很深的积怨,证人作为我的当事人的“宿仇”,其证言的真实性可想而知。综合以上证据,除了同案犯一个人的供述(一审判决中的证据2)谈及我的当事人参与毒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我的当事人与毒牛案件有关,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相互印证,仅凭一审证据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显然不够充分,甚至是严重缺乏证据。
办案体会
作为刑事案件,因为要剥夺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敢于辩护,把证据的疑点、案件的定性做充分的阐述,要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的所有的合理怀疑,攻破一点,就可以合理怀疑充分阐述给法官,以保障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我们对法律负责,我们对社会价值负责,为了事实真相,我们律师应该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才能达到自己的辩护目标,实现刑事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
在本案中,正是辩护人李建锋律师坚持原则,把案件的证据成分分析,使事实真相得以彰显,使法院从内心怀疑证据存在的问题,得以使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证明,发回重审对本案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发回后我的当事人被改判其他轻罪名,“实报实销”从轻判处2年有期徒刑。
在这个刑辨律师颇感压力的时代,如果律师选择不说话、少说话,说着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把刑事辩护看成是走过场、走形式,放弃行使自己为当事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职责,那就是失职,我的感受是:只要我们严格依法辩护,利用我们的法律技能和辩护技巧,充分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两个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可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足可以达到成分的辩护效果,是以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