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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半岛晨报》连线: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审议稿
发布日期:2010-12-23    作者:程才律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前天下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做为大连《半岛晨报》的连线嘉宾,我对本次审议刑法修正案的六个问题进行解读,并于昨日在A05全版登载。为让大家对本次审议的主要内容有所了解,现全文发布,供大家参考,并欢迎指正。
 
 
附全文:原文链接://epaper.hilizi.com/bdcb/20101221/index.htm
                          刑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审议
律师详解二审稿六大变化
明确醉驾犯罪界限重判黑社会头目
 
连线嘉宾: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律师程才认为,较之今年8月审议通过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中适当延长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是对“宽严相济”的再次体现,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一项,属于应急条款。
 
关键词【1】减刑
 
适当延长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草案一审稿
 
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
 
     审议意见
 
初审稿中的规定,对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
 
     草案二审稿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同时提高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律师解读
 
    程才认为,本次审议对初稿中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刑期过短的问题做出的调整,是顺应世界刑事法律改革趋势,将以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改革成果在修正案中的体现。
具体来说,一、可以减缓死刑与死缓的阶梯差距,使死刑与死缓的刑罚阶梯更为平缓。二、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增加监狱及劳动改造部门的工作难度。对上述罪犯,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就降低了监狱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也从侧面反映了刑罚的人性化设计。三、更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键词【2】醉驾飙车
 
醉驾犯罪界限更清晰,避免理解歧义
 
     草案一审稿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审议意见
 
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予以明确。
 
     草案二审稿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
 
程才表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是作为一个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我们知道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各界人士均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因此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民声在立法层面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层面的体现。
 
本次审议将初稿中对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进行了前后调换修改,对醉驾犯罪界限进一步予以明确,也避免了初稿条文上的理解歧义。但仅处拘役并处罚金还是量刑过轻,建议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罚。
 
关键词【3】“75岁免死”
 
为防止有人达到年龄后再犯罪,有必要限制
 
     草案一审稿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审议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草案二审稿
 
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律师解读
 
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才认为,我国古代刑法就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次的修改弥补了我国刑法现有刑罚上的一个漏洞,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个法律规定待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后再实现犯意,因此有必要做一限制。
 
关键词【4】食品安全
 
单列食品安监人员渎职犯罪,属于应急条款
 
     草案一审稿
 

 
     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有关规定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还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并进一步明确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草案二审稿
 
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做出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田文昌表示,在刑法中增加的这项规定,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十分必要。但在刑期设定方面,偏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管理责任非直接参与责任,从渎职罪角度看,我认为管理责任判罚不应太重,5年刑罚期处罚力度偏严。
 
程才认为,该罪是渎职犯罪分流出来单独规定的一种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针对现阶段我国在食品监管领域频频发生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做出的,也可以说是应急性条款。
 
关键词【5】黑社会
 
提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罚
 
     草案一审稿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审议意见
 
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草案二审稿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
 
程才认为,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有利于将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和责任分清,也是责刑相适应更好的体现。
 
关键词【6】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处罚
 
     草案一审稿
 
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审议意见
 
应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草案二审稿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解读
 
    程才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贯彻刑事政策的障碍,也造成了坦白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尴尬现象。这例修改不但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而且也使贯彻上述刑事政策的法律依据更进一步明确。
记者孙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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