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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刑事抗诉工作误区与路径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统领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持续稳步推进,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检察职能得到不断强化并呈迅猛发展之势。然而,与之形成反差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职能却未能得到同步加强,仍然徘徊不前,举步维艰,成为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尽管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部分刑事审判不公表示不满,但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刑事抗诉职能,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威,也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因此,查找和破解制约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是事关检察事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1  刑事抗诉工作中的误区
  1.1 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案件质与量的辩证关系。如何理解刑事抗诉效果?通常来说,对刑事抗诉效果的评价主要侧重于两方面: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笔者看来,衡量刑事抗诉效果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没有量,效果就无从谈起;没有质,效果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抗诉质高的案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可称之为抗诉效果好。实践中存在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上升质量就下降,质量提高数量就下降的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处理敢抗与抗准的关系。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点都可能导致另一点被忽视,从而影响刑事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1.2 不能正确看待法院与检察机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判决。有些办案人员存在“以法院为准绳”的消极思想,认为对法院的监督只会造成对指控犯罪的不力、影响案件的质量,对一些存有争议的问题以法院判断为标准,而不注重对法院认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论证。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抗诉方面,由于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普遍存在轻刑化趋势,从而使一些办案人员产生“轻型化是合理的”片面认识,未能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未能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主动进行监督。
  1.3 不能正确看待刑事抗诉工作输与赢的矛盾关系。由于传统价值判断标准使然,衡量抗诉工作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是改判率,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是错案率。检察机关追求的改判率表现为原审法院的错案率。这就导致要么法官承担错案的责任,要么检察官承担抗诉不当的责任。如此过于追求刑事抗诉案件的输赢,使得检、法两个职业群体之间达成一种默契,导致抗诉减少,影响抗诉工作开展。
  1.4 公诉工作机制不完善,束缚了刑事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具体体现在:
  1.4.1 公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欠科学。在公诉工作考核中,最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是无罪判决率与撤回起诉率,主要判断标准是法院判决是否认定有罪事实,是否支持控诉主张,是否改变定性等,实际上是以法院的裁判成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

这一标准常使公诉部门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公诉业绩不得不依赖于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另一方面却又要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避免“错案”,而不得不迎合法院,导致“重配合、轻监督”,自缚了手脚。
  1.4.2 抗诉决定权实质在上级院,易挫伤基层院抗诉积极性。基层院提起抗诉后,上级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撤销。虽然这种两级检察院对案件的不同认识,但实际抗诉的决定权仍在上级院。下级院有不同看法又无有效的救济措施,使得基层院对抗诉工作易产生消极态度,使部分有价值的抗诉案源流失。
  1.4.3 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导不力。上级院对下级院支持、指导力度不够,影响刑事抗诉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对下级院在抗诉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策略、排除外界干扰等方面问题支持力度不够;二是不善于听取下级院提出(提请)抗诉的意见。对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只是简单书面答复下级院,不能讲明原因,不能充分利用个案达到对下级院指导的目的;三是缺乏对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及刑事政策层面进行研究。
1.5 个人素质与现行法律体制的要求脱节。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是执法理念落后。有的办案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不考虑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导致应抗未抗或随意滥抗。另一方面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办案人员对与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导致指控犯罪不力,并影响抗诉案件的质量。在办案中对抗诉案件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致使该监督的未监督,制约了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2  用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路径
  2.1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正确评价抗诉案件质量。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是对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重要措施,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思想上应当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将敢抗和抗准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
  2.2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注重协调、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要科学地设定抗诉案件质量的评判标准,合理看待错案率与改判率之间的辩证关系。科学地看待“错案”,合理改革现有的主要以法院的判决情况来衡量抗诉工作业绩的评价考核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检察院对上级院撤回抗诉案件的救济途径。上级院如果不支持抗诉,在作出撤回抗诉的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基层院的意见和理由。这样,既可以保护基层院抗诉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上级院对提出抗诉案件质量的把关。
  2.3 坚持统筹兼顾完善制约机制,减少法官裁量权的随意性。一方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职能的运用,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职能,让量刑程序公开化,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尽可能减少随意性,让抗诉案件的结果有预期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必须列席和可以列席审委会项目,其他确有必要列席的,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以此提高抗诉案件的审理质量。
  2.4 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素质,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不论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还是提高抗诉质量,人才是关键因素。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抗诉工作的专业培训;开展刑事抗诉案件庭审观摩活动,提高出席二审法庭和再审法庭的能力;开展“以评代训”活动,通过评选优秀抗诉庭、优秀抗诉文书等形式,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建荣《困境、价值与完善:刑事抗诉制度的实证分析》
  [2]丁文辉《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3]吕晋源等人《制约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原因》
  [4]王军等人《刑事抗诉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
  [5]国乃安 何正华《我国刑事抗诉工作的困境及其路径》
  [6]张承平、和建敏《刑事抗诉的现实困境及其本质属性思辨》
  [7]谭延敏《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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