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与被告人沟通以及阅卷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在接到东台警方的电话后,主动将车辆开到当地机关并接受讯问,被告人如实地供述了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同时,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深刻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以给其一条人生新路。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姜曙滨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