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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买不得套牌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10-16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按:本案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受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为履行辩护职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张某某是文盲,更是法盲,生活在贵州山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其在购车时,主观在不知道购买套牌车会触犯法律。关于套牌车的问题,有多少人能真正搞得清楚其含义呢?本辩护人认为:即使是大学生,高级知识分子,素质很高的人,都不一定能认识清楚,更不要说张某某了。事实上,套牌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是对套用别人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颜色的合法车辆的相关手续的俗称。套牌车的来源也是很广泛的,有走私车,有罚没车,有赃车,还有一些是合法购买的车辆,为逃避处罚、偷逃税费而套牌的。因此,套牌车有可能是赃车,也可能不是赃车。张因不懂法,为贪图便宜,考虑问题过于简单化,没有考虑到其它后果,以致触犯了法律。其之所以买车,一定程度上受到吴某的蒙蔽,比如:吴某做车辆假手续蒙蔽,不告知车的来源,不告知车是赃车。张某某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如果知道车是抢来的,不但不敢买,送他都不要。其行为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比较小。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宽或免除处罚。本案涉案金额不是很大。赃车已被收缴发还给被害人家属。张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买车是为了自用,不是倒卖牟利,也不是作犯罪工具。虽然其他被告的抢劫行为很严重,但因张对他人的抢劫行为毫不知情,也不知车是抢来的。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不能因抢劫案严重加重对张的处罚。
三、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其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和偶犯。
四、张某某及其家属自愿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罚金,为其无知买单,为其行为赎罪。
综上,请求法院对张某某从宽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或免除处罚。谢谢法庭!

张某某的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思龙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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