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天津律师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已帮助 1736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已帮助 178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已帮助 126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天津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