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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指南: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 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 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 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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