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