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度探析——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关系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l855年8月,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这项法律标志着有限责任制度的正式确立。在l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生效以后,开始在德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1938年4月5日,日小仿效德国经验制定《有限公司法》,建立有限公司制度。67年之后,2005年6月29日颁布的日本《公司法》实现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两者的一体化,不再保留有限公司形式。同时,日术引入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合同公司。自此,日本的公司形式变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合同公司四种。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
日本对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形式上的修改对我国有限公司立法改革也有所启迪。自1988年《民法通则》引入法人概念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企业设立如雨后春笋,但法人一章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化;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并未明确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屏障,对债权人及公兆利益造成损失问题的法律责任,为股东借公司之名行利己之实提供了空间,使得公司安全交易及债权人利益无法保障。我同在新《公司法》中,明确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笔者以为,这一制度否认的只是公司的法律人格,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有限责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是将股东与债权人连接起来的纽带,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直接对债权人负责,似乎相当于否定了股东对债务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反过来说,如果一开始就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当就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从理论上讲,这是不可行的,因为无论实行何种责任制度,只要经营人预期获得的利益足够巨大,都有可能滥用公司的人格。从历史上讲,由于无限责任下投资人要承担的风险很大,有限责任制度应运而生。但在它产生之后,如何实现股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又成公司法上的难题。
二、股东与公司
在公司内部,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凭借出资而获得了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则同时获得独立的财产和责任。理论上公司要承担无限责任,与股东责任之问没有迕带关系,这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是委任关系
公司的运营实际上还是由股东来操作,公司的背后站立的还是自然人。自然人容易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财产。新《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入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上所说的滥用公人格的股尔,是指那些同时担任公刊经营管理职务的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那么这个“重”的标准其实是比较不容易把握的。因此,笔者以为,还应从其他们度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1.一股独大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案例中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大部分或卉绝大部分股份,甚至全股份。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性和股份的自山转让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多西方围家的上市公司适用比率为零。实践适用的具体统计结果也农,股东数量的多少与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比例呈反比,否认公法人人格的可能性随股东人数的减少而增加。股东人数越少说叫股权越集中,股权集中的直接后果就是一股独大。然而,一股独大在现实经济生活巾不可避免。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一股独大,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成立时的股东人数是2—200名,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人数为50名以下,但并没有对每人至多持有多少股份做出要求,公司成立之初就可能存在一股独火的问题。
2.面对一股独大的现实,对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股东足不能直接滥用公司人格的,其滥用公司人格只有两利·途径,一是直接担任公司的董习千、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在幕后操纵董事会。因而完全可以适用统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规范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董事滥用公刊人格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没有对董习千主张权利时,股东可以直接对董事诉讼。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j隘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第l52条又补充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一方面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股东自身利益。
三、公司与债权人
从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凭借独财产,公司奠定,担保对外责任的基础,债权人也此具备J,预测投资风险的前提和参照。时股东人格与公州人格分离,又对债权人的合理颅期,牛较大限制,而且有限责任使出资人的财:得以巡免债权人的无限追索,使得投资风险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债权人。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米分析:
(一)在公司设立时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应当规定股东}}{资的形式和数额标准,并且严格规定出资人和其他十fI关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做出了规定,顺应了公司法的火发展趋势,有利于广泛吸收社会游动资水,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尤其足能促成更多的-IJ小企业创业,立法同时也关注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一定要限制关联交易,强调信息披露制度
在这的新公刊法的做法位得参考,其是对公刊的盈余分配进行规制。公司净资产没有达到300万时不得进行盈余分配术新公刊法第458条)。其二是要求公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公开。即股份有限公司在定期股尔人会结束后必须尽快地将资产负债表予以公告(日本新公司法第440条第1款)。如此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如下理由:通过要求公司公开资任财产状况和确保公司确实地保留一定的财产这样的措施米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除了这些措施以外,法人人格否定的判例理论,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日水新公司法第429条)也是极为重要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途径。
(三)事后救济途径
我同新《公司法》第2O条第三款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第2l条关-j=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应该属:习千后救济途,黄事、高级僻理人员滥用公刊人格的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公司和股东没有对其丰张权利时,债权人町以依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提起诉讼。当菜些时候公司怠于向萤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股东也怠于代表公司向其提起诉讼,使债权人的权利可能落空时,债权人可参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董事主张权利。
(四)对于债权人来讲,他们本身也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不仪是了解公司注册资木,还应对公司的信誉状况做必要了解。在与公刊进行经济活动的债权人,棚当~部分是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州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能够较为准确地了解对方的资讯和财务状况以避免必要的风险。公刊债权人与公州进行交易时,通常处J谈判的优势地位。当债权人顶见到该公刊将有较火风险时,既町以要求扶得史多的补偿也以在契约求公司提供十应的担保。在契约履行,当风险系数增大时,公司债权人还可以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四、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
通过对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到,有限责任制度下要实现各办利益平衡还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如果将有限责任制度与无限责任制度千¨结合,足能促进达到各办利益的半衡?在我同业彤式中存在着一种兼只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业类,笔以为,町以作为完善有限责任制度的借鉴。
2006年8月27H,十局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同合伙企业法(修订粲)》,新《合伙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扭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同组成的合伙。这一企业形式便于将风险投资家与…般的投资人结合,从极大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这也必将极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我围新《合伙业法》引进的有限合伙类似于日本的俩合公司,但两合公司是公司法人,而有限合伙不足法人。两合公司无法享受有限合伙税收上的巨大优惠,无法避免双重纳税,这一点正是有限合伙最有利的优势之一一:有限合伙设立简单,形式灵活,人大减少信息披露的义务,更利商业秘密的保护。
从理论看有限合伙的自身特点,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制吸收,昔通合伙和公刊的优点,扬弁丫其缺点,它一方面使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州主体的条件和需婴,使资金、资、资源与技术、管理、劳务等诸要索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同市场条件的需要,它的有限责任形式,在广泛吸宝各种投资者的同时,又能使之具有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它的无I;艮责任形式,虽然加重了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成为一利t激励机制,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我同的有限合伙刚刚起步,还有很多缺陷,要将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的优点真正结合起来,应该说任重而道远,日前在公司制度,最适合我同国情的还是有限责任制度。
五、结语
任何制度,既有受益,也有成本。有限责任制度也不例外,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向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市关者转移风险。在知其他利益州关者要承受一定风险,甚至承受比股东更火的风险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婴继续保留有限责任制度?这就是社会受益与私人成本不对等的问题。虽然这部分利益关者的收益叫。能小于成木,但是整个社会的收支平衡甚至收益远超过成木的话,就说明这一制度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基于这项社会契约,有限责任激励了企业家创业,现,f-℃巾场经济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余业家获得有限责任也是婴支付成木的,以便在激励其创业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交易安全之间求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