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纳了税,在境内计算个人所得税可否抵免?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境外税额限额扣除的具体方法和条件如下:
1、计算扣除限额时,须区别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税法对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因而对纳税人在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取得的各项所得必须分别计算税额扣除限额。
2、扣除境外税额时,已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在该国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这是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对个人征收所得税是采取合并各项所得统一计税的综合税制,不便将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分解为各项所得应纳的税额。所以,在实际扣除境外税额时,采取分国综合扣除的方法。
3、境外已纳税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年内同一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有余额时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税额扣除应符合有关条件,一是境外税额应是依照所得来源国的法律应缴并实际缴纳的税额,也就是说不能包括有可能发生的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错征或由纳税人错缴的税额,如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境外缴了税,也不应包括依照所得来源法律给予减征或免征待遇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二是扣除税额时,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申请税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