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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如何管理员工
发布日期:2010-12-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劳动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建议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要根据本单位对岗位的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工作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从紧从严的原则。对单位行政人员已超编或满员,如还需增加单位用工人数的,要从紧从严核定单位的用工计划,原则上应从本单位内部人员中调配。
  3、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的用工、招用、待遇、考核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防止用工过滥和随意性、待遇不一。
  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招(聘)用人员:
  1、单位现在职人员紧缺,工作任务较重,确需招(聘)用人员六个月以上的;
  2、因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现在职人员无法承担需招(聘)用的;
  3、现在职人员自然减员或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内部无法调剂和换岗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招(聘)用的。
  三、招(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本国公民,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3、符合岗位工作所需的文化程度需要;
  4、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招(聘)用,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招(聘)用。
  四、报批和招(聘)用人员程序。
  1、企业用工计划于每年的1月份上报集团公司人事政工部。根据供销学校的教育特点,其用工计划于每年的7月底前上报。无用工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审批和追加用工计划。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不得擅自招(聘)用员工,不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符合条件需要招(聘)用人员的单位,应认真执行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根据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用工计划执行;
  3、招(聘)用计划审批下达后,由用人单位为主、集团公司人事部门配合,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用,并应根据岗位配置的情况进行面试、考试考核和体检;
     五、招(聘)用人员的待遇。
  1、受聘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用工期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2、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市社规定的年薪制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员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工种、职称等情况确定,其月薪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按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招(聘)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
  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聘)用后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超过30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招(聘)用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7、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人员,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考核奖励机制。对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聘的人员,必须在劳动合同期届满30日前由劳动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由企业对其进行考核,对受聘期间表现不佳,责任心不强,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坚决不能续聘或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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