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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取得房屋后发现有缺陷的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12    作者:戎双双律师
房屋买卖中的房屋缺陷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明显的或已知的缺陷。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一般应对房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凡是一般验收能发现的显而易见的房屋缺陷就属于明显的缺陷
对于明显的缺陷,买受人必须在接收时提出,在接收后提出的,出卖人免责。缺陷不严重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减少价金;缺陷严重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凡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或买受人明知有缺陷而订立合同的,该缺陷为已知的缺陷,出卖人不负责任。
2隐蔽的缺陷。
凡是用通常的验收方法一时不易发生而必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属于隐蔽的缺陷。对于隐蔽的缺陷,只要买受人在接受房屋之日起两年内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均应承担责任。
缺陷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减少价金,缺陷较严重甚至不能使用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买受人因此缺陷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出卖人赔偿。
3隐瞒的缺陷。
凡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缺陷是隐瞒的缺陷。对于该缺陷依《合同法》158条第3条的规定,买受人任何时候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均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同于隐蔽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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