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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损失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47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48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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