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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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