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一)审批项目
1.对于外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含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对于外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凡材料齐备,在7个工作日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二)审批内容及时限
1.设立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需
呈报的文件、材料:
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
⑵外资项目核准文件。
⑶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⑷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⑸外国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文件。
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⑺需要进口的物料设备清单。
⑻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材料。凡呈报文件材料齐全,合同、章程内容符合文本规范要求,3-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在所需全部文件、材料提供齐备后,来兵团商务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录入打证并发放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