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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资格申报原则、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0-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资格申报原则、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原则:不够条件的不备案,符合条件的一律备案。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申请国际货代企业的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3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货物运量较大,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

 三、申报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且有法人签字、盖章(总公司提交表一,分公司提交表二,相关手续完结后提交表三。以上三表表格不能有空项)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看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要求申报材料。

2、初审:由业务经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拟定合格后转主管副处长复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及时退还企业。

3、审定:主管副处长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合格后交系统操作人员打证。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返经办人员退还企业。

4、打证:系统操作人员凭经办人员、副处长签字,将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

5、发证:系统操作人员对备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予以盖章,并做好登记造册,企业签字予以发证。系统操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案(从初审到发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注:业务办理:外贸处  电话:0991-2896428

主管副处长:王素玲

业 务 经 办: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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