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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死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110网律师

背景新闻
  日前,福建思明区法院对骑电动自行车撞死人的汤某作出判决,认定汤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汤某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9年11月25日傍晚6时许,汤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他并没有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当他看到人行道的阿莲时,没有减速让行,最终撞上阿莲,汤某急忙报警,阿莲被送往医院抢救3天后不治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莲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汤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汤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年。 (来源 厦门晚报)
  解析一
  本案中被告撞死人应该负何种责任?
  赵晓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汤某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有人则认为,电动车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电动车存在超标现象,已经算是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解析二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崔华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三
  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朱国涛(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我国刑法学界这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会出现处罚上的轻重不一的现象。
  综上所述,本案中汤某违章行驶撞上阿莲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交通肇事罪。汤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汤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年也是合情合理的。
  解析四
  规范交通势在必行!
  党玉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目前在社会生活中,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频频发生,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1.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围。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电动车实际上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车和电动轻便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2.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要被拘留。“超标电动车”驾驶人无任何驾驶证,将被认作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交警部门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对违法行为人罚款1000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对驾驶人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如驾驶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公告后依法强制报废处理。
  3.持非E牌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扣12分。如“超标电动车”驾驶人持有E牌以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将被认作“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拖移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经调查核实后,可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驾驶证记12分。
  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警醒人们,必须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减少或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1.电动车应登记上牌。电动车上牌既方便市民对已丢失电动车的认领,对二手车市场上的非法电动车买卖也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对交通事故执法部门来说,一旦电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方只要记住号牌,追查肇事者的难度便会大大缩小,可以更好地开展交通肇事查处工作。
  2.电动车应限制驾驶者年龄。试想,让一个看上去人还没有车高的小孩儿骑电动车上路,车速过快,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必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3.出台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诸如 “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人”、“严禁加装、改装限速、动力装置”等电动车地方管理规定,强力推进对我市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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