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涉及电动车侵权的有关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动车在我国已经普及开来,在电动车作为侵权物品的侵权行为中,在民事关系中占有电动车引起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对电动车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和具有所有权的法人,产生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损害事实。

    法律是对社会中人们善意行为的肯定和支持,对恶意行为的惩戒和教育。法律在意识领域改造人们的生活观念,法律意识的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强势地位使立法者和司法者谨慎对待自己的职责。自然人需要良法,自然人为推进法治建设付出的努力促使良法不断更新。

 

    对有关电动车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是为更好的理解生活事实的真实性,提升启迪法律人心灵的法律精神力量。

    一、涉及电动车的有关概念

    电动车一般指载人电动车、三轮装货电动车及电动小汽车。电动车的运行速度较机动车慢,载重量较同类型机动车低。

    对电动车不同占有阶段进行管理的有关民事主体有:合伙购买车辆的所有权人、借用人、受赠予车辆后的受赠人、盗车人、代为购买车辆后驾驶的自然人、分期付款后驾驶车辆的人、为他人提供电动车车辆服务的出租公司等等。

    电动车的侵权类型有:自然人驾驶的电动车碰撞人力车的侵权行为,驾驶电动车人之间在驾驶电动车时互相侵权,驾驶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驾驶电动车碰撞自然人等等。

    电动车转让后发生侵权行为原车主是否要对受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电动车理应不属于不动产,它是不需要有关机关对其进行产权登记并颁发行驶牌照的物品,属于动产范围。

    为保障行政机关对社会资源的调控合理化,严格限制行政机关收取费用的种类,在现代社会为体现交易行为的便捷,体现法律灵活性和现实性,电动车转让后原车主没有附随注意义务,发生侵权行为后由对电动车辆占有的新车主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原车主在侵权责任发生后受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对原车主没有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繁荣昌盛的现代社会,比较机动车侵权的法律适用,我们分析作为动产的电动车,在驾驶电动车侵权的适用民法规定时应更为严谨完整。

    当然,原车主在电动车转让前如果具有管理设备行为上的过错,没有告知受让人电动车存在的瑕疵,此过错一直存在于转让后的时间段,原车主的民事过错明显成立,依法就应承担责任。

     二、对电动车侵权行为的分析

     1、盗车人的民事过错

    盗车人在窃取某国有企业所有的电动车后驾驶电动车对甲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电动车损毁。盗车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不会因为对盗车人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免除盗车人的民事赔偿过错。   

    电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盗车人占有车辆期间,实际上已经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其对车辆的合理注意和谨慎注意义务已经不可能行使。盗车人的盗车行为切断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车辆之间的联系。盗车人占有电动车是一种犯罪行为,与电动车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占有车辆对外作出的意识表示没有内在联系。

    电动车的失主发现了自己丢失的电动车,他不能当即处理自己的车辆,要等待侦查机关对电动车被盗定性后予以返还,此时的电动车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物证。失主暂时丧失了对电动车的控制,他对自己原先具有所有权的物品无法行使管理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某国有企业对电动车的损毁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甲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盗车人如在案件审理时死亡,公诉案件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案件中止审理。

    在车辆作为赃物由盗车人占有期间,盗车人的行为导致车辆在原所有人手中即存在的隐性故障出现问题发生侵权行为的,由盗车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自然人对物品控制力度的强弱不同引起的管理义务的差异,盗车人具有民事责任上的重过失。

    如果盗车人在占有车辆期间对电动车进行了破坏,失主在公安机关发还车辆后驾驶电动车对他人侵权的原因是因为盗车人的破坏损害到电动车的机能。笔者认为应由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发还赃物时将王某的电动车错给了李某。王某为泄愤,跑到李某家故意破坏了电动车的刹车装置。盗车人盗取了错发还的李某占有的电动车,明知刹车装置有问题仍驾驶车辆外出,致使侵权行为的发生。盗车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2、合伙购买人的民事过错

    甲与乙按照不同比例合伙购买一辆电动车共同使用。乙为了帮母亲购买药品在甲知情下驾驶电动车时撞伤他人,甲不承担责任。因为甲和乙对财产的共同属性这种静止的状态不会带来民事赔偿上能动的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过错的基础是合伙约定和合伙利益。乙的行为是造成过错的直接原因,甲对合伙财产的管理车辆义务不能及于乙单独驾驶侵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起诉乙赔偿,也可以起诉乙的母亲赔偿。 

    乙为了取回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电脑去汽车站托运处途中撞伤他人,乙虽然没有受到甲的委托或者指使,但是乙的运输行为是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乙在赔偿他人后有权要求甲合理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受害人不能将甲乙一起作为损害主体主张赔偿。因为,甲与乙之间合伙财产导致物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存在,如果合伙财产人没有侵权行为或安全保障失职的中介出现,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能带来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基础,甲和乙缺乏作为共同责任主体的必然性。 

    3、转让后原车主的民事责任

  

    一辆载货的较大型电动车,它在行驶时往往具有机动车的某些特征,此种特征似乎使它具有不动产的表象。相对应机动车,法律上将它们列入动产是可行的,今后是否需要对此类电动车颁发牌照有些争议,总的趋势看来是不予颁发牌照为佳。当然,对此类电动车驾驶速度过快或者酒后驾车进行管理是必要的。

    原车主不承担车辆转让责任终身义务,对电动车的转让不予产权过户登记在行政管理上真正是考虑民事实际生活的需要。

    笔者认为,将电动车作为动产对待后判断民事责任有如下意义。①符合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原理,把市场经济规律更好的引入到法律中;②在民事责任上划段计算,对法律事实的正确定性保护了合法利益人正当利益;③在民事诉讼的理念需要不断进行司法改革的今天,在民事诉讼举证规定上来说,体现社会原貌维护大多数人的认知感受极为必要。

    因此,电动车转让后原车主对新车主的侵权行为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4、侵权行为的职务性

    某街道办事处接受了十辆电动车的捐赠 。街道干部甲在宣传民政知识时,驾驶电动车回家拿取宣传图片时撞伤他人。街道或许对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极不理解,它没有对甲进行委派或指示如何要赔偿他人的损失。

    甲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回家的路上,可是他的行为与工作内容密不可分。静止地分析甲是一个行驶在马路上的人,看不出他的行为性质。结合甲回家前的工作内容,其行为性质是为了完成工作需要。在法律形式上甲如同“工作中的人”。因此,不能片面地理解职务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中法律原理,街道办事处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赠予人对电动车存在的瑕疵故意不告知街道办事处的,因为电动车的瑕疵导致此次侵权的发生。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赠予人承担经济损失。

    某足球俱乐部的聘用劳务人员甲见球迷在球场闹事后在球场停车场驾驶电动车将球迷撞伤。聘用人员在特定的场合以特定的方式行使了侵权行为,甲实施的行为代表了足球俱乐部管理上的外部形式的表现。甲虽然是聘用劳务人员,伤害他人的行为对外来说不是个人的行为,在停车场的侵权行为具有工作内容的连续性特点,岗位职责的临时性不能掩盖职务性,无论甲的行为是否超越俱乐部的职能范围,足球俱乐部对甲的侵权行为依法要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足球俱乐部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管理的失职或疏忽,赋予甲的身份蕴涵的命令或者禁止义务的法律属性。

    5、紧急避险的侵权行为

    甲驾驶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天空雷电交加的同时前方一辆东风牌大型货车违章驾驶向甲冲来。此时乙驾驶另一辆电动车想超越甲靠近了甲,甲用手向后一挡乙的车头,甲、乙驾驶电动车往路旁倾斜倒地,农民不知被谁的电动车碰撞成轻微伤。甲驾驶的电动车撞伤砍柴的丙并致丙残疾。倒在路旁的甲的电动车被雷击中损毁。

    此种情形下,甲对乙自身的经济损失可以不予赔偿。因为甲为了正当利益,保护乙的人身安全,使乙不被货车碰撞,符合法律的权利救济原理。乙虽然没有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可他被卷入紧急避险之中,成为紧急避险的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的内容,甲为了躲避货车的碰撞和阻止乙的不当超车行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符合衡量利益大小原则。农民的损失不由受益人承担责任,由引起险情的货车司机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甲与乙的共同危险行为是造成农民损害的直接原因,但对避险的过错民事赔偿应限制在相应的范围中,主要是因为紧急避险而造成共同危险行为指向损害对象的偶然性和难以预测,使甲与乙的民事赔偿责任淡化。

    甲和乙对农民的共同危险行为是被货车司机的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在法律价值上分析,甲乙为消除货车司机带来的较大的危险而实施的共同危险是可以吞并较小的人身利益,农民的受损害能被社会道德观念接受,符合法律秩序的价值观念,甲、乙可不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而且,最终的责任主体是货车司机。

    甲的紧急避险行为危害丙的利益超越一定限度,要对丙的经济损失合理赔偿。甲适当赔偿丙的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货车司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货车司机对甲可能撞车的危险性不是打雷这种不可抗力引发的,是甲驾驶车辆的疏忽和过失。甲的电动车倾斜倒地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货车司机的民事过错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正是货车司机的过错才导致甲的电动车被雷击中这种偶然现象的发生。因此,甲的电动车损毁的损失应由货车司机承担责任。

    三、其他问题

    此外,几十名青年在露天广场停放电动车跳街舞,其他游人能否对电动车占有广场位置过多而主张休息权受到侵犯?甲将电动车作为赌资出借给乙妻赌博,乙坚决反对甲的出借行为,甲对乙的劝告置之不理。结果乙妻在此次赌博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乙能否向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到国有企业里办事临时停放了电动车,门卫强行收取电动车的场所占用费是否合理?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作者: 余干县法院 余志华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