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应予改革
发布日期:2004-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是制定统一的司法法规,对司法鉴定的体制、性质、作用、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使司法鉴定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合并现有各部门鉴定机构,设立独立的司法技术鉴定机构,解决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有利于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是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技术职称涉及到每一个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实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可使得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化,使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加强对司法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议设立司法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同时,还应改善司法鉴定技术设备,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