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是宜州市庆远镇农民。2006年,他与别人合作承包了市区一家影视厅来经营,刘某主要任务是负责跑片、影视投放、机子设备维修等工作。2009年7月23日至9月6日间,为了招揽更多观众获取利益,刘某便从互联网上下载了25部淫秽电影到本地电脑主机上,通过电脑系统播放器和投影机等设备,在影视厅每日12时至17时的日场不间断地穿插播放。期间共计播放淫秽电影41场次,传播779人次。
今年7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影视厅播放淫秽音像制品41场次,向他人传播779人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影视厅播放淫秽音像制品41场次,向他人传播779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