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在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决策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群体性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或民事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蛊惑,采取暴力非法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如何妥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关系重大。由于处置暴力抗法是司法警察基本职责,因此,明确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体制,司法警察在处置决策中的地位,司法警察领导者决策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处置行为中的决策原则,决策方法等问题都是很必要的。本人拟针对上述问题与司法警察界同行商榷。
一、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体制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群体性暴力抗法处置现场情况瞬间千变万化,现场干警们急切盼望的是决策者科学、果断的指示和命令,但令人失望的是许多案例都表现为令出多门,执行干警不知道该听谁的指令;间接决策者不了解现场情况的变化与潜在的危机而下达了有缺陷的命令;现场指挥混乱,各部门决策互相掣肘,权力造成指挥不力,出现问题则不负责任,互相推卸责任,以至个别干警仅凭个人意志决策,盲目冲动,凭热情、凭冲动、凭霸气行事,在我院个别执行案件中,就曾发生参与执行人员不遵守执行方案,卤莽行事的情况,甚至发生书记员命令法警采取极端措施的问题,给处置工作造成了极大麻烦。反思种种现象,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处置暴力抗法决策中现代决策体制还不健全。
现代决策体制作为一种科学的决策体制,它要求决策体制必须具备横向的分工与纵向的分层,即横向的“多谋”与“善断”的分工,在决策体制中形成决断?中枢?系统、参谋?咨询?系统、信息?执行?系统,构成了信息系统收集信息,经参谋系统梳理,参谋系统制定多套方案供决断系统选择,最终作出正确决策的良好体制;纵向分层则是指将决策做为一个系统来考虑,制定决策目标系统,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层次配合的纵向关系,即战略规划层、战术计划层和决策执行管理层,各层有独立的功能,通过发挥层次在决策中的各自作用,层次之间形成有序的互动,形成整体的现代决策体制,是解决上述决策无序问题的良好办法。
决策体制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一种组织形式和各种规章制度,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司法警察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处置暴力抗法决策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参考现代决策体制的特点,本人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该制定自己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决策办法,明确决策组织方式、决策主体地位、直接决策与间接决策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现代的决策指挥系统,解决由谁决策,由谁指挥问题;制定完整的处置暴力抗法的预案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明确的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避免相互推诿,解决如何决策、正确决策的问题,最终解决决策体制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决策主体地位问题
处置暴力抗法事件是一个敏感问题,涉及面广,因此表示关注、参与决策的部门很多。分析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决策体制,在横向分工上,有法院领导、法官、司法警察;在纵向层次上,法院内部有院领导、法官、司法警察领导、司法警察干警,法院外部有政法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权力机关和武警部队、公安局的防暴队和110、地方治安联防队、企业保安队等抗暴力量。已经明确的是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它是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当然的主力军,但司法警察在决策行为中的地位,司法警察与上述处置权力机关、抗暴力量协调工作还不是很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暴力抗法事件既然由司法警察来处置,其指挥与决策必然都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应完全主动,自主决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法院大局出发,以法院领导和法官决策为主,司法警察只是听从指挥和服从领导,决策上完全消极,由院领导和法官来决策。本人认为:(一)决策主体不仅指法定有权做出处置决策的组织或个人,而是指所有在决策过程中主观能力得到体现的组织或人,因为决策主体不仅包括法定?组织法赋予的决策主体地位?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参与到决策体制中组织和个人,因此司法警察有权参与决策;(二)决策主体有在处置行为中直接做出决断的领导者或领导集体,也有在直接处置决策之外,有权对处置决策行为加以决策的间接决策组织或领导者,司法警察应当是直接处置的决策者,院领导及法官是对直接决策有决策权的间接决策人。按照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本级法院自身所处的级别层次,处置行为的广义决策主体还有全国、上级和本级人大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上级、本级地方党委,上级法院及领导等,广义与狭义的决策主体在决策体制中发挥着各自特定作用,但都不能因此而取消与代替司法警察的直接决策;(三)任何决策主体都有其决策范围,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事件自然依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来确定决策主体,不能再发生类如在某高院发生群体性抗议事件却由某中院出面处置的笑话?鉴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案件审查关系与司法警察上下级编队管理的领导关系之间的矛盾,司法警察的直接决策可以体现司法警察的领导关系,但不能因直接决策者行政级别差异而对抗有管辖权法院领导和法官对直接决策的决策。
三、司法警察的决策主体素质问题
由于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处置行为中的特殊地位,其决策功能是强大的。因为暴力抗法处置中决断系统的任务量并不大,原则上讲“依法办案”几乎是上级领导和承办法官惟一应该下的决断,而在战术计划上的控制和执行层次上则有大量的决策任务需要完成。本人通过数次参与暴力抗法处置的得失认识到司法警察决策主体的素质相当重要。本人认为,处置暴力抗法决策对司法警察的指挥者和决策者在必须具备的政治、业务、文化、作风、心理、健康等基本素质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
1?异常坚定的政治素质。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处置决策不同于一般工作的计划决策或分享决策那样比较简单、理顺,可以不断地在实践中修订,有时间追求决策的完美性、科学性及高效性,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处置决策则面对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局面受到威胁,因此,对决策者的政治素质的要求也就特别高:一是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理解与坚持“三个代表”,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上,绝对不能将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抗。在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中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处置行为代表的利益性质,对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对抗法律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对事件中不明真相群众的过激行为保持克制;对打着维护群众利益旗号的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揭露。二是要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保持革命乐观主义,杜绝悲观消极思想,杜绝诸如“法轮功”等邪教影响决策行为。三是要有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忠诚的品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不能对组织瞒天过海,不能对同事虚伪欺诈,更不能与违法者暗地里苟合。四是具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与抗法事件实际相结合,并创造性的贯彻执行的高超本领。
2?无限高尚的道德素质。司法警察的决策者不仅在决策内容上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决策者更应坚信道德的约束力,发挥道德的心灵感召力。决策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成为高尚道德的楷模,在崇尚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弘扬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用美好的心灵和情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警察的领导者,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公正执法,应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内容。
3?非常坚实的法律素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要秉承依法、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既是处置行为的最终目标,又是处置行为的现实原则。因此,决策者正确理解法律原则,把握法律实施的准确性,就需要决策者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要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尊重法律,坚决依法办事;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得当;不然在司法实践中,本身不懂法,不会应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仅凭对人群吹胡子瞪眼,或一脸可怜相乞求人群,回答的当然是辱骂和嘲弄。
4?高标准的作风素质。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中也体现出决策者平日里工作作风是否严谨正派。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是否坚持了;下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了,采纳意见是合理的,还是采纳与自己的关系好的;向上级汇报工作是否贪天之功,委小人之过,是否谎报情况,掩盖自己私利之心和无能之过;是否将责任推给了领导和他人。良好的工作作风概括起来应是: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雷厉风行。
5?底蕴深厚的文化素质。文化素质在决策中的作用是不可言状的,暴力抗法处置的决策同样需要文化的底蕴。现代的决策本身就需要许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辅助,才能达到其决策的科学性,如政治学、心理学、行政学、预测学、组织行为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现代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管理决策方法等,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民风及生活习俗、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人群的思想情感和社交、礼仪、伦理等文化知识,这对决策者的决策的正确性也同样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6?精深娴熟的业务素质。司法警察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决策中必须具备精深的业务素质,因为业务素质是做出准确、高效决策的基本保证。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包括司法警察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决策才能。其内容包括: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程序,审判及执行工作实务;司法警察各项防暴制暴措施、技术等。
7?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一是必须具备坚定的自信心。自信心是司法警察领导者做出正确高效决策的内在动力,它是建立在相信司法警察自身力量,相信事件处置必然成功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心理因素。只有具备自信心,决策者才能战胜困难和挫折,坚定不移地向确定的目标前进。司法实践中,有的决策者由于个人信心不足而怀疑司法警察力量,决策中表现出强烈的怯懦,当这种怯懦被暴力抗法者判读理解,无疑带来的是一轮更加疯狂和肆无忌惮的冲击。二是必须具备科学决策和决断的魄力。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应对的是急风暴雨式群体冲击,举棋不定,忧柔寡断是处置决策的大敌,决策、决断是对决策者胆识的考验。面对紧急情况,有魄力的决策者应对是冷静而积极的。遗憾的是魄力与个人性格及履历是密切联系的,必需经过一定的学习、实践和磨练才能具备,有的则由于性格的缺陷或经历的挫折很难具备上述的魄力。三是必须具有较强的自醒能力和宽容的胸怀。决策者要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能力和心理素质,扬长避短;要正确对待他人,虚心向他人学习,能够接受不同意见,宽大为怀;要正确看待荣誉,严肃而又正义地使用权利。
8?强健有力的身体素质。强健的身体素质是做出正确决策不可缺少的条件,因为一系列的决策因素都寄托在身体素质上,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良好的记忆力、敏捷的反应能力,可以说,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就难以胜任决策任务。司法警察决策者的身体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年龄;二是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水平。
四、司法警察的决策主体能力问题
“将军无能,累倒三军”,这是干警们对决策无能者的控诉。司法警察在处置行为中的战术决策和实施、控制中,其决策者的决策能力是落实决断系统?法官决策?最直接、最能动的因素,因此,对司法警察决策者的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本人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优秀的运筹思维能力。运筹思维能力也可以称为应变能力,是指处置决策者能够对暴力抗法的复杂和瞬息万变的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综合、概括和判断,认识和掌握决策的规律的本领。在制定战术计划时,能够正确处理与决断系统、信息?执行?系统的关系,抓住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区别事态缓急,全方位运筹决策,组织指挥开展控制、抓捕、突围、保护、安抚等项工作。分析一些失败的情形,莫不如此,暴力抗法情况刚刚出现变化就已经乱了方寸,缺乏运筹能力的决策者就上怨领导,下怨干警,甚至有意无意将情绪表露给抗法者,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运筹使决策体制受到了毒害,领导和法官决断受此影响而犹豫,担心决断得不到司法警察战术上的可靠支持与坚决的执行而丧失决心;干警执行情绪受到决策者无理批评的影响,担心积极的行为不符和指挥者的意图而受到批评甚至丢掉工作,当干警产生了处置行为不需要自己积极而消极下去时,处置决策体制也就瘫痪了,再经领导调整正常运行已是非常困难了。由此看,指挥者的运筹能力影响着全局的成败。
2?果断勇敢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反映一个人是否有积极向上、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在暴力抗法事件中,暴力抗法者会不断地尝试各种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一次冲击不成功,下一次将是更大力量的冲击或变换方式的冲击。因此,新情况、新问题会层出不穷,就犹如投毒药老鼠一样,一种方法用过后,马上产生了免疫力而不见效果了,这就要求决策者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创新,首先表现为富有创造性思维的能力,这是对司法警察指挥者的又一次考验,它要求指挥者在暴力抗法者冲击中摸索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突破常规,最终找到解决抗法事件最合理、最高效的方案。如果决策者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苟且偷安的思想或习惯于某种思维,将给处置决策带来巨大的祸患。
3?敏锐的利弊判断能力。司法警察在战术上的决策职能,要求决策者要有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科学的比较、审慎的甄别、全面的分析,进而权衡利弊优劣,选出满意的方案,因此要求其具有较高的判断力。暴力抗法现场情况变化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司法警察的指挥者要从微弱的信息变化中判断局面的发展,就必须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占有丰富的材料,认真细致的分析,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需要敢于承担风险的品格和魄力,在复杂多变的现场情况中抓住本质,把握本质上因果关系变化的必然性,才能抓住利弊判断的根本。
除此之外,本人认为司法警察的决策者?领导者?还应具备以下的能力:领悟能力,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意图能够明确理解并加以贯彻;组织能力,包括科学地组合警员人力、器械和工具等物力形成整体处置力量的能力;统御能力,即在领导过程中统治和指挥他人的能力,包括指挥干警和旁观群众;控制能力,处置行为不可能三分钟就马上见效,这期间就需要控制局面,使之向预定目标前进,控制就是贯彻和执行决策的行为;总结能力,认真总结处置决策中的得失,上升到理论,并返回到实践中指导实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