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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劳动者胜诉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原告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名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线公司录取。但在高先生正式办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后,比德公司却拒绝与高先生签订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高先生称因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所以被告拒绝录用。  
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就业(乙肝)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从2007年5月11日至同年11月26日,按每月4500元计算,计算六个半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审理法官说,虽然此案被告拒绝录用行为发生于2007年,尚不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但上述规定内容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公平)就业原则的强调及细化,系平等(公平)就业原则的应有涵义。被告拒绝录用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  
对于赔偿的标准,法院参照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六个半月。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原告的行为,无疑会导致原告为此遭受巨大心理压力及承受相应精神痛苦,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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