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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是劳动者吗?北京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争议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5    作者:110网律师
08年奥运会,让我们熟悉了这样一群人:他们顶烈日,冒风雨,活跃在奥运场馆内外,在车水马龙的街旁为运动员,观众,甚至普通市民服务,劳动强度之大,工作时间之久,他们从没有怨言,始终用微笑展示着城市文明的魅力。他们就是——城市志愿者,默默奉献的一群人。

   自08年后,志愿者的身影就一直出现在国家的大型活动中,从09年全运会到国庆60周年再到即将开幕的上海世界博览会,志愿者招募的人数在不断扩大,人员结构也日趋多元化。在国家大型团体活动频繁的背景下,城市志愿者从招募到上岗服务的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不断规范,那么这些大型团体活动的志愿者和主办方有着怎么样的法律关系,他们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吗?他们的人身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都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从志愿者的人员构成看,一般由在校大学生,当地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构成。工作性质为志愿服务,由活动主办方招募,统一培训,统一调配。从工作时间上看,一般从大型活动开始到落幕。从中我们应当首要关注这样两个问题:

   1、什么是志愿者?

   以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为例,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志愿者常见问题解答中描述:北京奥运会志愿者,是指在奥运会、残奥会筹备和举办的全过程中以自愿为原则,以志愿服务为基本形式,在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行动项目体系内,服务他人、服务社会、服务奥运的各界人士。上海世界博览会志愿者介绍中描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志愿者,是指由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志愿者工作组统一招募的,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外自愿无偿地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所有志愿者。从中不难发现志愿者以自愿为原则,以无偿服务为基本形式。志愿者和主办方之间是志愿服务关系,在活动期间受主办方指挥为他人参加大型团体活动提供便利,其活动具有公益性与无偿性。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志愿者性质的情况下,从现行法律出发,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的行为类似于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好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在我国,义务帮工大多存在熟人之间,但是从志愿者和义务帮工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上比较,两者存在相似性,即两者主观上都是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属于帮助他人的无偿行为。

   我国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者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志愿者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志愿者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无偿奉献,其活动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而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或服务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满足生活所需,所以志愿者与活动主办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志愿者公益服务于大型活动的帮助行为。

   2、志愿者的保障

   既然城市志愿者和主办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能够享有一般员工的社会福利,各种保险,那么志愿者们的人身权益应当如何保障呢?

   从工作地点上看,街道,路口,车站,广场,活动场馆内外,都是城市志愿者较为集中的地点,这些地方大多人流大,车辆多,易发生踩踏,交通事故等危险。志愿者为社会奉献了爱心,他们个人不应再承担潜在的风险,从现行法律来看,对志愿者的专门保护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虽有个别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内容,但是缺少全国性的统一立法,我们对志愿者的保护在现阶段我认为可行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偶遇突发公共事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伤,视同工伤,但从适用主体上看,“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若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用闲暇时间或受单位指派担任志愿者则可适用该条例,但在现实中,志愿者们大多以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为主体,显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志愿活动组织方可以商业保险的方式加以解决。以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为例,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志愿者常见问题解答中描述为:根据历届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工作惯例,结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实际,北京奥组委将为赛会志愿者制发身份注册卡;提供工作制服装备;提供工作期间的餐饮;提供市内特定区间的免费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见,活动组织方不但对志愿者必要的食宿交通负责,而且对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志愿者,就可以绕过棘手的法律问题,有效保护志愿者的人身权益,使志愿者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志愿者在进行公益活动时人身或财产出现重大损害,若从义务帮工意义上理解,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助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团体活动的组织者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对志愿者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所以作为活动主办方,合理的指挥调配,完备的预案从这个法律角度出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国家或民间组织也可以设立基金的方式,保障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地予以补偿,相比商业保险繁琐的理赔程序,具有更加方便快捷,及时的优势,若伤害是由他人造成,除他人赔偿外,活动组织方也可以从基金中支付适当补偿,从而更加充分保障志愿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基金可以来自于社会捐助,国家,或是大型团体活动组织方拨款。这种第三方介入补偿的方式不但有利于保护志愿者群体,同时也是一个成熟社会的表现。

   总之,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志愿者服务于大型团体活动,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的奉献精神,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回报,志愿服务,奉献爱心。其与劳动者以生产劳动换取劳动报酬,满足生活需要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另外从城市志愿者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志愿者奉献了爱心,进行了公益活动,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应承担潜在的风险,对其保障,不仅应当从立法上加以明确,同时社会民间力量也应积极的行动起来,为默默奉献的志愿者们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在上海世博会来临之际,我们预祝世博会圆满成功,同时也感谢无数普通志愿者默默无闻的奉献,他们不仅仅是一个地区的名片,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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