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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协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九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我院辖区的昌江县法院、定安县法院,白沙县法院七坊人民法庭以及万宁市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庭长刘志攀同志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喜事可贺可喜。这既是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所作成绩的表彰肯定,也是我院及辖区法院近几年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生动例证。

  追溯历史渊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坚持“以民为本,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基本原则,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检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党司法政策在司法制度上的典型反映。历经近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东方经验”,并为西方国家纷纷学习和借鉴。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有所增加,一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人们思想观念、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矛盾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因此,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是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司法部还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从法律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强调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这样,就为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更健全的法治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中,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进程的高度,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尤其要认真学习领会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这方面,基层法庭工作更直接,任务也更艰巨。当然,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实现,而不是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同时,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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