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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0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因此,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较慢,还不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集中所带来的繁重工作,调解手段和解决纠纷模式的单一性也难以满足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有力的指导和改进。人民法院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因此,如何才能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法院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们向阳区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现提出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我们向阳区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建立了由院长和各部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即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我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每个调解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法院内部设立7名联络员,根据区划特点将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成7个组,每名联络员联系一个组,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拉近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三、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来源的特殊性和不规范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朴素的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顺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的3——4月我院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全区的369名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三年来,我院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二十余次,累计培训人数近5400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量以每年17%的速度递增,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纠纷的比率也逐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四、坚持互通有无,建立处理纠纷的约请机制

  根据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循序渐进与灵活多变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掘人民调解员的潜能。我院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与自身的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建立相互约请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和互相弥补、促进。我们从369名基层调解委员会中选任18名优秀调解员担任固定的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平时在调解委员会工作,需要陪审时到法院参与庭审,由法院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一方面,可以发挥他们自身调解优势,在诉讼调解中发挥他们的长处,积极参与到诉讼调解活动中,为法院成功调解纠纷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活动,更能树立他们的公正意识和掌握全局的意识,他们可以从法官身上学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提高自身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我们也将优秀干警派驻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定期挂职锻炼,亲历亲为地开展基层调解工作,手把手传授调解经验,为基层调解组织提升了工作的权威性,使基层的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

  五、坚持考评问效,建立指导调解工作的激励制度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在实事求是,切实将指导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切忌行于表面、流于形式。我院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每位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同时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指导调解工作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位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凡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几年来,通过考评问效的方式,我院先后评选出2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5名先进个人,也对2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利的干警进行了处理,在法院集体内部造出了声势,产生了影响,广大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官们从思想上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都积极参与到该相工作中,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以上就是我们向阳区法院在指导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些主要做法。几年来,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群众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群众得到了最大的实惠,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我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三年来,我辖区的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630余件,受到了辖区百姓的交口称赞。今后,我院将继续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全面实现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院长·肖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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