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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交往(二)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8.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我国法律规定稍宽于公约的规定(外交护照持有人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及信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职务外行为的管辖豁免依条约或对等原则处理、家属范围)

  二、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

  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

  (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

  (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

  (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条约在保留国、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彼此间的效力和适用:

  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的效力

  (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规则

  7.条约的修订规则(修正和修改)

  (例题)33.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8.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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