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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居民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

  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

  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

  B.国籍持续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

  A.国民被非法逮捕

  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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