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居民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
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
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
B.国籍持续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
A.国民被非法逮捕
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