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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诬告陷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陈某意图陷害周某,遂捏造了周某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实施,对周某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欲使周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陈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二种观点,陈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1、《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属于分则第四章人身权利犯罪的范畴,不同于79年刑法将之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范围,这一变化是基于保障人权日益强化的社会发展之需求,则属于未完成形态而非既遂形态,因为其行为并为实际侵害被害人周某的人身自由,即主要客体并未遭到实际侵害;2、陈某的行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不属于中止;3、陈某已经实施了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即已经着手,故不属于预备;4、再来分析陈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无罪。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属于情节犯,即情节严重者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陈某捏造周某受贿10万元,受贿10万元依法应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可谓不严重;不仅如此,陈某还捏造周某同他人通奸的情形,还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与声誉,不可谓不严重;还有,陈某的行 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可谓不严重。由此,本案陈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诬告陷害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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