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采矿权转让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办科室:矿管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程序
按规定提出申请,准备资料→送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三、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的报告;
6、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意见;
7、国有矿山转让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