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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雷人判决 国家惠农粮补政策被法院认定为“情事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史上最雷人判决
国家惠农粮补政策被法院认定为“情势变更原则”
 
20101012,崔云、马新山等十三人怎么也没想到,因国家粮补政策,确给他们承包种地合同带来了麻烦,新疆奇台县法院以(2010)奇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他们签订的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在实际履行到第九年后被法院变更了,变更的理由就是国家直补农民的政策,这让他们怎么也想不通。
请看该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也是社会一般观念上事稳无法预见、风险程度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合理预期,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2001年,原告为了积极配合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加大喷灌设施的推广,将戈壁土地无偿承包给被告30年,铺设喷灌费用由被告和政府投资。尽管没有承包费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业生产成本高,粮食价格偏低,被告也冒着极大的风险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2004年,国家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其中包括取消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种植小麦国家给予补贴等。这些惠农政策,是原告、被告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因此,继续履行原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原告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国家重大政策的变化对原告、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来讲属于情事变更。原告提出的选择性诉讼请求,暨要求每亩增加承包费用120元或解除戈壁土地承包合同。为了合理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延续性和实现合同的目的。本院对原告提出增加承包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每亩每年增加120元承包费用,考虑到被告耕种的是戈壁地,被告前期对土地改良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因此,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从2011年起按承包合同约定每亩每年增加承包法100元的诉讼请求。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公平解决纠纷,依据民诉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这样的判决可能令国务院也会吃惊不小了,国家的惠农粮补政策居然成了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依据了。
先看一下该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该条规定怎么也看不出案件中的土地承包合同与该条规定相符合。国家惠农粮补政策很明确就是要补贴种粮农民,就是直补农民,这一政策并没有损害发包方村委会的任何利益,对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与利益没有任何的影响,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这样的判决完全是故意曲解法律和国家惠农粮补政策,是对土地承包农民利益的直接侵犯。如果这样的判决成立,那全国的土地承包合同可都可以依据这样的判决调整承包费了。这是判决书中所称的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公平解决纠纷的方式与方法吗?显然不是。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首先就必须合乎法律、国家政策,并严格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司法程序应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定力量而不应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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