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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0-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18岁)平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 钱用而煞费苦心。某日晚,刘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并让孙某给其父亲打电话说:“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 架了,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刘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刘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50万元“赎人”,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

    笔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字,且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 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侵 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方法,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并“自愿”地交付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 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还是以威胁的 手段。

    本案中,刘某自断手指并让他人打电话恐吓威胁其父,使其父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其父精神上的恐 惧,并利用其父对儿子生命安全的担心进行精神强制,使其被迫交付财物。不可否认,刘某在犯罪过程中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但其目的是使敲诈勒索行为更具震慑 力和隐蔽性,刘某之所以交付财物主要并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威吓。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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