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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艾滋孤儿案例分析新闻侵权
发布日期:2010-11-22    作者:110网律师
艾滋孤儿案例分析新闻侵权
                                       作者:若菊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新闻侵权案件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较新鲜的话题。
2005年12月2日,北京《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在报纸头版和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一名化名小莉的艾滋孤儿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报道中更披露了这名艾滋病孤儿的个人隐私:如其家境如何贫困,社会捐助又被亲属占用;“小莉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莉的主意”;“小莉到×家后改名为×××”;“小莉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华夏时报》在没有得到小莉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刊登了小莉及其已故父亲的照片,并报道其家庭的隐私情况,这些行为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华夏时报》披露的情况无疑使小莉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不利于小莉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艾滋孤儿是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全社会关爱。保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降低并消除社会歧视,是全社会的责任。虽然媒体报道艾滋孤儿是出于善意,但如何保护被报道对象的隐私也是媒体应该考虑的问题,客观真实和不侵犯隐私并不冲突,记者应该注意在不侵犯报道对象的隐私权的前提下,报道客观事实。
传播具有广泛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尤其是信息泛滥的今天,侵权一旦发生,其影响的范围十分广泛,导致难以确定具体的范围。现代化的传播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距离远,即使当事人要求停止侵害,其实际损害后果己经造成覆水难收的局面。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侵害既可以发生在新闻采访中,也可以发生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被采访者的一些隐私,被采访者向采访者披露这些隐私本身不一定意味着同意发表,而是可能为了说明某种情况。《华夏时报》的侵权行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有意无意地报道了不该报道的隐私材料。二是为了追求所谓报道的真实性和新闻的可读性,或是为了满足某些受众的猎奇心理,招徕读者,追求轰动效应,放任隐私内容在新闻媒体的传播。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因此《华夏时报》在决定人们将会谈论些什么,以及多数人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将是什么这些问题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不注意舆论的引导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更沉重的社会压力。《华夏时报》通过披露当事人的隐私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但从其所报道的内容看并不是从关爱的一面去进行议程设置,这样可能会造成受众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进一步加深。媒体的责任重大,因此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媒体的“把关人”作用必需充分体现,由“把关人”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后与受众见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艾滋孤儿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益,否则会对当事人乃至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了在新闻竞争中取胜,报道当事人的隐私可能会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报道对象造成严重伤害,加之本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艾滋孤儿,此举更使其承受莫大的精神压力。知情权与隐私权孰轻孰重,新闻媒体如何衡量是一个应该引起大众媒体注意的问题,新闻媒体有责任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为受众提供真实的社会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隐私权。在对艾滋孤儿的报道中,如果从关爱其健康成长的角度报道,是具有进行报道和讨论的价值,但当媒体将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媒体已明显侵入了当事人的隐私空间,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向受众提供真实报道,追求新闻性,满足公众的需要,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都可以报道,比如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那么新闻媒体应如何防范新闻侵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准确理解和合理运用相关的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尊重他人权利,切实加强自我约束。新闻记者和媒体在报道触及他人隐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止有意无意触犯公民的隐私权。第二,要培养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有的新闻侵权事件是由于新闻工作者工作态度不认真、不严谨造成的。所以在编辑负面报道时,对于未成年人和受害人,要注意报道公开后对其名誉或者平静生活可能造成的损害,除非确实有必要,一般不使用真名,不公开其地址。对于负面报道配发的图片,需要时适当作面部模糊处理。第三,在新闻版面的内部审查中,增强法律意识,最好有既懂新闻、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对新闻版面进行法律检查,参与总把关。第四,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新闻媒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提出诉讼,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变被动为主动。新闻媒体应注意主动整改,严肃处理,及时更正。第五,完善新闻监督机制,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力的要求,而新闻媒介自律,则是权利对义务的承诺,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相对统一。
    作为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三贴近”,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这样才能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新闻事实,并把反对和防止虚假新闻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始终坚持好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但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同时必须谨记适度原则,不要过实报道造成侵犯公民的权利,要成为出色的新闻工作者必须懂法、守法,学会尊重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综上所述,当前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在法制轨道中也应该严格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否则将酿成损害公民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是社会的良心,公信力是媒体的立身之本,媒体的侵权行为将有损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因此媒体在博取公众眼球的同时,千万不要将公信力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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