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茅店村四社的3.15亩土地被依法征用,双桥区国土局将20万元押金交由该社社长李玉培代为保管,以李的名义存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双桥支行 通桥分理处,并在存单上盖有通桥镇财政所及其负责人的印鉴。2009年5月26日,茅店村四社的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该社的建制予以撤销。区国土局在进行 土地补偿金结算过程中,将2005年已支付的20万元押金转为土地补偿金。李玉培未将此款按规定分配给全体社员,社员多次要求分配均未得到解决,镇、村组 织也多次通知李,要其按规定将此征地款分给社员,但李仍以种种理由既不分配给社员又拒绝交出该征地款。
2010年7 月,双桥区检察院在开展干部大下访活动中了解到该情况,赓即派员走访了区国土局当年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以及原茅店村四社部分群众,调查了解清楚了此事的情 况。原来,该村委会对如何行使管理权、如何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此事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甚至有顾虑。检察干警即向茅店村委会相关干部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告诉他们在社的建制撤销后,村委会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利,且是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只 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尽快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做工作,村委会相关干部消除了顾虑。为此,该院督促以村委会名义就此事向双桥区法院起诉。检察干警还在 如何拟写诉讼文书、出庭诉讼等方面进行指导,并主动与法院沟通诉讼的有关事宜。
通过区检察院的督促,茅店村村委会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