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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集体财产权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因此,行使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独断专行。

  二、集体财产权的客体只能是属于该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果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了,如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用本条,而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对本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本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人,当然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全面支配本集体所有的财产。

  四、行使财产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行法律方面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和本法等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目前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今后,随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在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还会制订或者修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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