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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二)
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一是程序公正。对于二者的关系问题,有的法官认为,实体公正实质是实体裁决公正,是一种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因此,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问题,或者说,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其具有优先性。也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应当并重,程序公正有保证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并同时有其独立价值。认为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偏颇。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不同的选择,有时选择程序优先,有时选择实体优先。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环节,只有确保程序的公正,认真履行法律的职责,才能最终保证司法的公正。实现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理性的对待。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我们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三)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

  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如何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不影响诉讼效率,都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程序公正要求充分听讼、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彬彬有礼,这些必然对诉讼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强调程序公正是给当事人双方公平的机会陈述事实、询问证人、援引法律,在诉讼程序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影响陪审团和法官作出对各自有利的判决。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提供充足的时间让双方陈述,而这恰恰是确保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效率代价。在笔者所接触的加拿大诉讼制度中,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通常也会至少耗时两三年。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也并非完全不考虑诉讼效率问题,只是要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但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也带来了诉讼不效率的负面影响。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在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如通过调解程序、简易程序的运用,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些建议已经在某些地区的法院试行。

  因此,我们在强调程序公正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效率,因为公正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正,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但也不可盲目追求高效,而导致更多的不公正出现。公正与效率这两者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的,相互统一的。但二者之间发生矛盾时,我们应当考虑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为程序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但某些情况下,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例如美国90%以上案件采取辩诉交易而放弃正当程序,显然是效率优先的体现。如何有机地协调这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是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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