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依 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9项 |
办理条件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 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2、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号)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 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
办理程序 |
1、申办人申请; 2、民政部门审查; 3、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办处(科)室 |
社会福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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